化工学院院通字〔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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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文件
院通字〔2016〕6号
化工学院关于退休教师实验用房管理规定
为鼓励我院退休教师发挥作用,不断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率,现对化工学院退休教师实验用房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1、退休教师负责承接的科研项目需具有与华东理工大学签订的正式科研项目合同,并有我院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项目经费全额到学校账户,并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2、退休教师可向学院提出使用实验室申请,提供科研项目合同,注明项目合同起讫时间。对科研项目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原则上申请实验室用房时间以合同期限为准。经学院分管领导根据项目内容审核,由党政联席会议讨同意,签定实验室使用协议后可使用实验室。 对科研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两年之内)的项目,退休教师首次申请使用实验室时限为1年;在使用实验室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继续使用实验室申请,经学院评估同意后继续使用。
原则上退休教师申请使用实验室次数不超过两次。 3、退休教师应遵守学校和学院相关实验室用房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缴纳用房使用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实验室用房性质、从事与所承担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不得转借或承租他人。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用房资格,收回实验室。退休教师所承担科研项目完成后,应负责清理完成相关药品、仪器设备等,及时将实验室归还学院。 4、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化工学院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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