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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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人〔2016〕15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教师长期公派 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流师资队伍,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师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等有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特制定《教师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6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流师资队伍,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师长期公派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等有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因公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的长期公派出国教师。 第三条 出国停留6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 选派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选派工作应秉承“按需派遣、学用一致、德才兼备、保质保回”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为前提,结合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做到派出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 第五条 公派出国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确有出国访学的必要性; (三)曾获长期公派出国项目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长期出国项目; (四)学校当年公布通知中所述其他条件。 第三章 派出类别与方式 第六条 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等派出形式,以派遣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为主,鼓励青年教师作博士后研究工作,原则上不派遣教师出国攻读学位。 第七条 国家公派项目主要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和“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等,申请人条件除满足学校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家选派要求。 第八条 单位公派项目包括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和项目公派自筹出国等。 (一)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为提升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学校加大自主培养力度,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审核、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每年选派并资助一定数量中青年教师到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项目公派自筹出国:为满足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教师通过项目经费或外方资助出国访学、学术交流或进修,出国期限由教师根据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可超过一年。教师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九条 教师出国前应安排好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出国研究计划,明确出国任务及目标。 第十条 公派出国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教师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研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如若违约,教师需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出国期间学校给予的各项待遇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 单位公派教师必须向学校交存保证金,标准为3.2万×出国年限(超过1年以1年计)。保证金由校财务处设专门账户统一管理。教师按期回国,办妥回国手续后,所交保证金全额退还,若逾期不归或违反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则其所交保证金用于赔偿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公派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规定办理签约公证、交存保证金等相关派出手续。 第十三条 教师出国期间应认真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定期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在国外期间要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尊严,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原则上不能延期,特殊情况下申请延期者需满足:(1)在国外取得突出成绩,确因工作需要延期;(2)不改变原出国任务和目的;(3)外方提供资助等条件,并提前三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原则上教师只能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原批准出国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批准期限回国,回国后在一周内向学校报到,提交书面《华东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研修归国考核评议表》,由国(境)外接收机构合作导师出具书面评价意见,并按照以下程序参加考核:(1)由学院根据其研修期间的表现,结合研修内容、目标、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组织研修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作研修情况报告会;(2)学校组织研修人员主要从研究水平及访学成果等方面进行答辩考核。考核结果存入研修人员个人档案。 第五章 工资及待遇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教师从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学校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市岗位津贴)按原标准逐月发放;校岗位津贴及学校绩效奖励部分按额度统一划拨学院,由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正常缴纳(即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统筹部分由单位缴纳)。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教师申请延长出国期间,在学校同意延长期内停发其所有工资及津贴,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暂停缴纳,但保留其公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个人预缴至学校财务处。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人员,从逾期之日起至3个月(含)内,学校停发其所有工资及津贴,其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账户作封存处理,保留其公职,逾期3个月后,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将其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账户转出学校。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出国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经公示后作除名处理,并将其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账户转出学校。凡所在单位知情不报、迟报、谎报、漏报,自当事人擅自出国后至学校发现期间,学校所发放的工资、津贴等从学院津贴总额中扣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凡之前学校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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