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委字【2019】4号 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小报小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1   访问次数:354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管媒体的原则,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就加强小报小刊管理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内小报小刊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批准、具有校内刊号,未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校内小报小刊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发行。

第二条 校内各报刊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在出版过程中,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出版方针和宣传纪律。严禁在报刊上登载以下内容:

1.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5.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迷信和伪科学,政治导向错误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的;

6.传播谣言,编发虚假新闻,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

7.其他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和违反国家出版管理、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审读制度,确定专人把关,决不给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提供舆论阵地,要不间断地对编辑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促进其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使校内小报小刊更好地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内部报刊限在校内发行,如与校外同行单位交流或送交上级有关主管单位,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准予寄发。

第五条 校内各报刊必须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字(包括报刊头),校内各排版部门也不得用繁体字或不规范字为其打字排版。

第六条 校内各报刊一律不准登载广告,一律不准定价销售。

化工学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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