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通字〔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03-10   访问次数:709   作者:

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文件

字〔2017〕3


化工
学院关于印发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


秀研究生培育计划(试行)
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鼓励优秀研究生(主要为博士研究生)脱颖而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潜心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以取得更多的创新性优秀成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优秀研究生培育计划》(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秀研究生培育计划旨在立德树人,加强化工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有学术追求、学术兴趣和学术潜力的优秀研究生选择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基础理论、重大工程技术应用和代表学术发展方向的前沿课题研究。

 第二条  为更好地及早发掘我院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学术潜力的优秀研究生,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培养与资助力度,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第二章  培育阶段

 第三条  入选优秀研究生培育阶段的资助强度为:学院给予每位受资助优秀研究生生活津贴500-1000/月,资助期为一年。

 第四条  申请资助条件:

1.申请者为化工学院在学博士研究生与优秀硕士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为主。

2.申请者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品德端正,具备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心学科、学院和班集体等的各项活动,已展露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潜力。

3.申请者应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或进入论文研究阶段;论文选题属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重大应用价值;申请者已经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重要阶段性突破和阶段性成果,可望通过一段时间的深入研究进一步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

4.申请者在获资助后能保证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化工学院统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成立“化工学院优秀研究生培育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日期为315日(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由导师与研究生共同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化工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优秀研究生培育计划申请书》;

2.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清单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佐证材料。

 第七条  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1.化工学院根据申请资助条件,进行认真筛选和排序,按学科方向以及申请条件确定初审通过名单;

2.化工学院组织答辩会,在审核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票决结果,确定优秀研究生培育拟资助名单;

3. 优秀研究生培育拟资助名单在化工学院网站上公示一周;

4.对于公示无异议者,列入正式批准的优秀研究生培育计划资助名单。资助协议由化工学院与资助对象(导师、研究生)签订,并从当年3月份起开始实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培育计划资助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获得优秀研究生培育计划资助的研究生在资助期内与学校一般研究生的生活费和助研津贴配套可同时获得,项目实施后的生活津贴按月发放到其银行卡内。

 第十条  学科对受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进展情况与德育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由受资助人提交进展报告,导师及学位点提出审核意见,“化工学院优秀研究生培育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组评估并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期结束后,受资助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学位论文定稿送交评审前,向化工学院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在资助期内所取得学术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利、专著、获奖等)的证明材料。在导师审核基础上,由项目评审专家组或委托专家组进行结题评审。

 第十二条  若受资助博士研究生因不可抗力(如健康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协议,可由导师申请终止并解除资助协议。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在化工学院。



 化工学院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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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优秀研究生培育计划申请书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