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学院院通字〔2016〕5号
发布时间:2016-11-15   访问次数:601   作者:

  

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文件

  

院通字〔2016〕5号

  

化工学院关于岗位变动人员移交实验室

 

及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化工学院实验室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实验室及固定资产规范管理,经化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就学院岗位变动人员移交实验室及固定资产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岗位变动人员是指退休、离职、岗位调动等情况的人员。

2、岗位变动人员在离岗前2个月须做好实验室移交工作,按程序办理实验室移交手续,确保学院实验室的安全合理规范。岗位变动人员办理退休、离职、调动手续时,须填写《化工学院岗位变动人员实验室及固定资产移交确认单》(一式三份),由系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学院办公室备案。确认无误后,分别由本人、所在系所、学院办公室留存。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可统筹使用实验室。

3、岗位变动人员在离岗前须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变动移交手续,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帐

 

 

物相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所在单位要与移交人、接收人共同认真核对移交人移交的名下全部固定资产,做到固定资产设备编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等与实际情况相符。

4、若岗位变动人员有指导研究生的,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办理实验室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学院不予办理岗位变动手续,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岗位变动人员因未办理移交手续,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学院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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