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04   访问次数:541   作者:

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生命以及国家财产安全,规范实验室管理,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减少损失,并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导师、系所负责人及学院,不许隐瞒或拖延不报,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第二条导师应根据实验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验防护条件,并统一由学院进行定期检查,未达到要求的实验室,导师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导师,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实验室负责人不得擅自出租实验室的房间及设备,违规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出租的实验室和设备,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导师应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指导学生完成安全教育卡片,未按规定执行的导师,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第三条对违反《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规定者,造成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进行处罚。对于无人员伤亡或无较大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取消相关学生其当年的所有评奖资格;给予导师通报批评,并降一级岗位津贴一个月;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降一级岗位津贴一个月。对于有人员轻度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安全事故,取消相关学生其当年的所有评奖资格;给予导师通报批评,降一级岗位津贴六个月,并停止该教师当年的招生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降一级岗位津贴三个月;对于有人员死亡、重度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学校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惩罚规定,对导师和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反《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出现安全问题的相关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学院提交情况说明并进行整改,未按照限期整改的相关学生,取消其当年的所有评奖资格;该生导师,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给予降低考核等级处理。
  本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由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化工学院紧急联系人电话:李老师,64253159;
      系所紧急联系人电话:
      工艺所:朱学栋 18917102386
      化工所:许振良 13701940762
      联反所:赵玲   13816451511
      石油加工所:施力 13311936069
      有机化工:  程瑞华  13818633872
      化工原理:  潘鹤林  13641691582
      专业实验中心:徐菊美 18616823363
      学校维修报修电话:64252440(白天)
      64252446(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