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高级职称(教授、副教授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所规定的教学及科研基本要求,对于
学院年度考核后十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且未完成基本任职工作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对于首次在年度考核后十位的教师给予书面告知,并扣发30%的岗位津贴;
2 、对于连续两次位于后十位的教师,在下一年度的岗位聘任中给予降一级聘任;
3、连续三次位于后十位的教师,学院不予聘任。
4、本意见自2008-2009年度考核完成后开始。